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,各有关单位:
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》(质检总局令第22号,以下简称22号令)已于2018年3月6日废止。在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级别和条件颁布前,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暂按附件划分,制造许可条件继续沿用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》(国质检锅〔2003〕194号)等现行规定。
附件: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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