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锅炉房一般应单独设置,但不可设在(或毗邻)人员密集的场所。锅炉房应为一、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,不可以煤为燃料且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每小时4吨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,但应
注意其烟囱与屋顶可燃结构之间的距离,不得小于5O厘米。
(2)锅炉房应选择在主体建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。与周围易燃、危险建筑,以及锅炉房与煤堆,锅炉房与油(气)罐等之间的防火间距,可根据储量按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。
(3)燃气锅炉房应采用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过12O公斤的轻型屋顶作泄压面积。锅炉房作多层布置时,每层两侧至少应各有一个出口,并有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各层操作点。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,工
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锅炉内开,所有出入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。但是,与锅炉房毗连的调压间,应用防火墙分隔,其门窗应向外开启,并不得直接通向锅炉房。
(4)炉渣场地的位置要选择适当,周围很好砌筑围墙。而在锅炉房周围25米范围内,不得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可燃物。
(5)蒸汽锅炉房电力线路应采用金属套管或电缆布线,不可沿载热体的表面敷设,也不可在煤场下通过。室内禁止堆放可燃物。
(6)燃气锅炉室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给水设备、灭火系统,配备灭火器材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