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缺水的原因
a、给水调节装置故障或给水自动调节失灵未及时发现。
b、水位计、蒸汽流量表或给水流量表指示不正确,使运行人员误判断而操作错误。
c、锅炉负荷骤减。
d、给水压力下降。
e、锅炉排污管、阀门泄漏,排污量过大。
f、水冷壁、省煤器爆管或泄漏。
g、运行人员疏忽大意,对水位监视不够,调整不及时或误操作。
(2 )缺水的现象:
a、汽包内水位低于规定的正常水位。
b、水位表指示已低于正常比较低水位标准,水位警报器发出水位低的信号。
c、过热蒸汽温度上升。
d、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小于蒸汽流量。
(3 )锅炉缺水的处理
A、当锅炉汽压及给水压力正常而汽鼓水位降至正常水位以下时,应采取下列措施:
a、进行汽包水位计的对照与冲洗,以检查其是否正确。
b、给水调节由自动改为手动,如自动未投用电动时,可将电动改为手动,并加大锅炉给水。
c、 如经上述方法处理后,汽包内水位仍降低时,应检查锅炉及省煤器的放水门是否严密,如发现省煤器损坏大量漏水而影响水位和水循环时,应向调度请示停炉。
d、 如采取恢复水位的措施后,水位继续下降,并达到允许比较低水位时,应报告调度室,并降低锅炉负荷。
e、 如水位继续降低,并从汽包水位计中消失时,应立即停止锅炉机组运行,禁止向锅炉上水。
(4) 由于运行人员疏忽大意,使水位在汽包水位计中消失,且未能及时发现,须按如下措施处理:
a、进行汽包水位计的叫水;
b、经叫水后,水位在汽包水位计中出现时,可增加锅炉给水,并注意恢复水位;
c、经叫水后,水位未能在汽包水位计中出现时,须立即停炉,严禁向锅炉进水。